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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浅析

    2007-05-07 10:48:23  作者:王建新  来源:云南省老龄工办  浏览次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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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老年人贫困问题则是贫困问题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老年人贫困问题还相当突出。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法 ...

        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老年人贫困问题则是贫困问题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老年人贫困问题还相当突出。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注入了新的生机。为进一步探索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从维护和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出发,对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一、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现状

        目前,全国城乡贫困老年人l010万,其中农村860万。就云南而言,老年人贫困状况更为突出,全省有73个县属重点扶持县,600多万贫困人口,其中,贫困老年人有近100万,占老年人总数的20%,穷困面大,贫困率高。由于贫困老年人收入水平很低,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缺乏保障,疾病、伤残和照料问题突出,自我脱贫能力差,大部分贫困老年人需要长期救助,总体看,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尤为艰难。

        1、温饱缺乏保障,生活水平很低。以四川省为例,全省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年人均收人仅542元,比我国1999年规定的满足基本温饱的625元贫困线标准还要低80余元,贫困老年人口都处于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困窘状态。

        2、健康状况差。老年人处于疾病的高发期,贫困老年人的患病率更高。云南等西部省份有30%的贫困老年人患有两种及以上的疾病。许多贫困老年人因无钱看病,得了病只能扛着,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目前全国城乡贫困老年人中有20%的人急需解决医疗问题。

        3、居住条件简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7%的老年人急需解决住房问题。但受经济条件和劳动能力等方面限制,贫困老年人大都无力整修房屋,更无力新建住房,房屋普遍破旧。

        4、照料问题突出。贫困老年人中因高龄或病残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比例较高,近40%的贫困老年人因无子女或有女无儿,女儿出嫁以及子女进城务工等原因导致生活照料问题日益突出。

        5、经济依赖性强。据调查,近半数的贫困老年人脱困无望,需要长期救助。这些老年人大多不享受退休待遇,自身又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无法自养或自养能力很差,主要依靠子女供养、亲属接济或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救济。

        (二)贫困问题产生的原因

        造成农村老年人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上看,经济状况、接受教育的程度、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等是造成老年人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自然和社会的因素。

        从历史原因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导致了老年人个人积累少,养老保障不足,而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使老年人主观上没有为自己的晚年作相应的、必要的储备,以致晚年生活十分拮据。

        从现实的角度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社会反哺能力弱,导致老年人贫困面大、程度深。同时农村还没有建立完全有效的保障体系,加之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是老年人贫困原冈增多的诱因。

        从自然因素来看,我国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差异较大,像云南、四川等老、少、边、穷的省份,每年灾害频繁,灾民无数,因灾致贫的人数有增无减,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更容易受到冲击。

        从社会因素来看,由于政策的偏颇,公共政策支持力度不到位,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在一部分县财政不能自给的地方,老年人的贫困问题更难以解决。加之受价值观念和尊老敬老教育弱化等因素的影响,道德滑坡,在青年人中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赡养老人的意识淡薄。

        二、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贫困老年人现状来看,由于经济尚不发达,导致老年人贫困问题突出。同时,老年人贫困问题对社会经济又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负担加重,影响经济增长。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口快速增长,贫困老年人的数量也将随之增加,老年抚养系数上升,供养年限延长,用于老年人的各项支出增大,社会的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贫困老年人基数大,贫困程度深,给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是家庭养老功能减弱,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农村老年人的供养来源主要依靠子女赡养和自己个人劳动收入,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相对较少,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收入低,加之家庭规模小型化、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受到冲击等,使农村老年人贫困加深。贫困老年人给农村经济增加了不少负担,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村一级基层单位供养能力因转移支付不到位而大大削弱。由于贫困老年群体经济地位低下,其社会地位便失去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因而,难以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三是敬老爱老意识淡化,影响社会稳定。贫困老年人由于基本生活保障低下,生活、生命质量水平不高。他们辛苦大半辈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了贡献却未得到应有的回报,会产生消极的心理,而这也会影响到中青年劳动者对社会整体利益奉献的热情,会形成一种畏老的社会思潮。贫困老年人容易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和自己的人生产生悲观情绪,就会形成一个极为消沉、情绪波动的群体,与主流社会形成心理对抗,若遇激发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利,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为解决我国老龄问题,特别是贫困老年人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当前,我们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解决贫困老年人的问题

        经济不发达是导致贫困的根本因素,发展经济是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我国老年人贫困问题的成因和特征看,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是整个社会贫困问题的难点和重点,对经济的依赖性更强,因此,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的关键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壮大经济实力,实现强国富民,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为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提供经济支撑和保障。一是扶持不发达地区,国家应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策倾斜,各地区也应结合实际找准经济增长点,选准经济发展的优势项目,加速发展地区经济,不断增强当地经济实力。同时,各地政府也应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和资金投入上实行倾斜,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科技、金融、物质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二是各级政府要及时有效地利用好国家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如东北地区要充分利用好“振兴东北老工业地区”,两部地区要利用好“西部大开发”,沿海地区利用好“经济特区”等政策优势,逐步提高地区经济实力。三是发展区域经济,为有效解决好贫困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等问题提供先决条件。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宏观制度下,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作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乡镇企业和乡村集体经济稳步发展,切实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广大贫困老年群众增加收入创造更多的机会,不断增强贫困老年人自我解困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中华民族优良美德在孝道文化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几千年的敬老爱老养老历史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非常好的养老经验,也是适应当前社会养老发展滞后现状,确保“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供养方式,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是进行广泛、深入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改变农村“嫁出的女儿不养娘”的传统观念,营造良好的尊老、助老、养老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厉打击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恶劣行为,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绳之以法,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和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三是在赡养纠纷比较多的地方提倡和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用道德规范和社会力量协调代际关系,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四是对部分由于子女残疾、下岗等原因无力赡养老年人的家庭,当地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就业、救济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三)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国家城市化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家庭小型化、农民青壮年进城务工、土地资源创收能力弱化等冈素影响,农村贫困老年人在生活、精神、服务方面相对困难,对传统的土地、家庭等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是在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在所有省份逐步推广、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各地从本地区农村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发,确定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线。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补充救助制度,在当前不具备实施低保制度条件的地方,可对贫困老年人先行实施定期定量的救济制度。资金问题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各级财政应调整支出结构,为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定期定量救济制度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是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在家庭养老功能呈现弱化趋势的情况下,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养老问题。据一些省份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基本上是好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在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2500元左右的中等以上地区,都有条件开展。现阶段农民应以家庭保障为主,但从长远看,必须走社会保障的道路。从现在开始,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着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具备条件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地区,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在目前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应当采取更加优惠和充分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四)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老年人长期患病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患上重病,往往为支付高额医药费而债台高筑,一人得病拖垮全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先期试点地区的经验证实,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应以推广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契机,完善乡、村级卫生院医疗服务功能,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在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各地应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研究制定对老年人,尤其是贫困老年人的优待规定与具体执行办法。

        (五)加强和改进农村五保工作

        近年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部分地方乡、村集体经济滑坡,无力提取供养经费;一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对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法人管理,难以继续从中收取资金支持五保供养制度;推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五保供养经费改为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资金缺口较大,加之财政转移支付难落实,造成部分地区五保供养水平下降,“应保未保”现象突出。为此,应改变五保供养的集体福利性质,调整相关政策。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给予五保供养工作必要的经费补贴。

        (六)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和老年人多层次良性互动的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

        一是加强政府在反贫困政策制定和资金投人方面的力度。各级政府应把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纳入扶贫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推进,把老年贫困人口统计纳入贫困人口统计内容,实行常年动态跟踪。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贫困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社会动员、舆论宣传和协调服务等作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理顺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发挥各级老龄办在老年贫困救助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作用,整合救助资源。二是充分发挥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社会工作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作为一种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种力量”,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反贫困斗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对自觉自愿参与扶贫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三是发动社会志愿者开展帮困助老活动。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大中专学生、少先队员、共青团员、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机关青年干部以及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加入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发动农村老年人协会成员和亲友、邻里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建立志愿者档案和表彰激励机制,规范管理,形成志愿者与老年人服务对象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为贫困老年人开展物质救济、精神慰藉、日常照料等服务。四是提高老年人自我脱贫的意识和能力。鼓励老年人增强养老储蓄和补充养老保障、疾病保障意识,探索实行低收入老年群体储蓄优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因人制宜,帮助有条件的低龄健康老年人通过劳动脱贫,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综上所述,贫困老年人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社会弱者”,他们的状况已引起各方关注。这些贫困老年人本身已逐渐失去正常的工作能力,如果其家庭也不具备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依靠老年人本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摆脱贫困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实践中也是难以实现的。老年人过去几十年中,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过自己的努力,当他们年老体衰时,有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的权益。l999年国际老年人年,联合国提出的主题就是: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关注贫困老年人,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使他们在温馨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安度晚年,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贯彻和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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