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文件
吉老龄委发〔2006〕5号
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全省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老龄委《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
老龄事业的根在基层,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意义重大。第一,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大多数老年人生活在基层,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在基层得到维护和落实。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第二,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是满足广大老年人特殊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解决老年群体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增进代际关系的融洽和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和谐。第三,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老龄化最显著的特点是“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承载力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我省60%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养老保障功能不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必须把老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二、基层老龄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以完善为老服务设施、强化为老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快构建为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努力开创基层老龄工作的新局面。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的原则。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面向老年人需求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目标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构建和完善养老保障网络、医疗保障网络、生活照料网络、文化教育网络、权益维护网络为主要内容的为老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做到:有健全的工作机构,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稳定的干部队伍,有完善的活动设施,有丰富的服务项目,有经常的社会活动,有科学的考评机制。
三、基层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老有所养政策。基层老龄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老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城市,要依托劳动、民政等部门在街道、社区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组织,完善养老保障和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离退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在农村,加强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奖励扶助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享受“低保”。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确保“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的新路子。
(二)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在城市,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要依托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组织,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缓解老年人看病难的问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要与医保制度相衔接,使老年人小病不出社区,就近就地得到医治。在农村,要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设,为农村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贫困老人提供医疗帮助,加强和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改善农村基层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缓解缺医少药的问题。
(三)加强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要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器材,逐步形成县(市、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为老服务设施网络。要加强老年服务设施的管理与运营,特别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的作用,完善综合性的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需求。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社团组织和外资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老年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优惠,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同时,要整合基层为老服务的资源,使一些闲置的校舍、厂房等设施为老年人所用,做到资源共享。
(四)构建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为老服务体系,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逐步发展”的方针。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积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要按照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福利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为老服务的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优质的服务。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培育发展老年家政服务市场,扩展服务内容,增加服务项目。要制定为老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实现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伦理社会”,实现社会互助。建立“爱老义工服务”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爱老义工服务”活动,通过有效形式,使青少年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实行“劳务储蓄”。提倡低龄老年志愿者为高龄老年人服务,储蓄自己的劳动时间,为年老时接受服务提供条件,形成良性的为老服务链条,推动为老服务工作有效开展。要制定为老服务的等级标准,加强为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五)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深入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敬老道德意识;基层老龄组织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老年法律服务组织,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站或老年庇护所,开设老年法律服务热线,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涉老纠纷,并为受到歧视、虐待、遗弃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基层司法部门要加快老年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证贫困老年人就近得到法律服务;做好老年人的信访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把侵犯老年人权益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六)开展老年文化教育活动。要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积极办好各类老年大学(学校或分校)。开展针对老年群体,符合老年人实际的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县(市、区)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规范教学管理,丰富教学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够参加学习。乡(镇、街)、村(社区)要以“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中心为依托,让老年教育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要利用老年学校,开展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老年人的素质。文化、体育等部门要依托基层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七)发挥老年人的作用。老年人有着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业务专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促进作用。在城市,要不断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渠道和途径,引导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从事社区党建、治安、文化、卫生、教育青少年及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支持老年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同时,发挥老年人在专业咨询、调解纠纷、乡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为基层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各地要加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开发利用老年人才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基层老龄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认真部署。各地党政领导要定期听取老龄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基层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涉及老龄事业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等实行优惠政策的部署要求,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基层老龄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加大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将基层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等补贴资金列入预算,并逐步建立投入增长机制。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基层老龄机构建设。要建立健全基层老龄工作组织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普遍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担任老龄委主任,同时设立办公室,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保证村(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逐步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中解决老龄工作人员。村(社区)要建立老年人协会,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老龄事务、维护老年人权益等方面作用。
(四)建立基层老龄工作监督激励机制。建立基层老龄工作的评估体系,制定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考评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探索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运行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和敬老模范乡(镇、街)、村(社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提高创建水平。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政策规定,从整体上提升基层老龄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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