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辛 本 禄
(辛本禄 吉林大学商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经历了一个从单一的家庭养老到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其中的每一种模式都以各自的优势而相互补充、缺一不可。这种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作为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的调解机制对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制度 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和谐
一、 制度理论及其特征
制度以其对社会发展的深远意义而越来越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和重点。尽管人们大都从制度变迁、制度转型以及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角度对制度进行探讨,但综观各种理论流派,我们不难发现,制度的存在及其作用更是隐含于其中的重要内容,按照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自发性制度、诱致性制度和强制性制度。
自发性制度是指非正式的随经验演化而成的内在规则,其形式可能是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也可能是一个共同体内的章程。这种章程是人类活动史上自然而然形成的惯例和习俗,一个人如果违反了这种习俗,不仅会受到其它成员的蔑视,而且也会受到良知的惩罚,它作为潜在的制度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所以,自发形成的道德、习俗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靠其成员的自律而具有一种潜移默化地自我实施的机制,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自发性内在制度。对此,理论界已有很多阐述,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1864—1920)就强调从内在性开展对制度的研究,注重文化传统的作用,认为习惯习俗具有“纯粹”的稳定性,“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的行为预计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采取自己的态度,他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和不利。” [1] 对此,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伯伦也认为“制度是一种习俗,由于被习惯化和被人广泛地接受,这种习俗已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 [2] 尽管道格拉斯·C·诺斯强调制度的建构性,但他在其代表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等著作中,也提出制度包括“正规约束”和“非正规约束”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征”,即制度主要是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它们的实施方式构成。其中,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法律、政治规则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并构成历代相传的文化中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而“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 [3] 这些非正式制度依赖某种既定的路径长期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对自发性内在制度最为重视的是新自由主义制度学派的哈耶克,他从制度的形成角度提出制度的形成是自然演进的,只有自然演进的制度,才能形成好的制度。他反对一切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观点,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由某些个人按照自己的理性设计的制度,不是对其他人的强制,就是一种“乌托邦”,只有自然形成的制度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千篇一律的制度安排在哈耶克看来是一种理性的自负,而整齐划一的制度存在更是一种理想的模型,所以,自发性制度只是制度的一种方式,对社会起规范作用的还有诱致性制度和强制性制度,他们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又存在四对矛盾交叉关系,本文仅就诱致性内在制度和强制性外在制度进行探讨。人们往往把诱致性和强制性这两种特性和制度变迁相联系,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行为主体受潜在的利益的诱导下自下而上来推动制度变迁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国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自上而下实施的。按照林毅夫的解释,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4]我认为,诱致性和强制性不仅表现在制度变迁和制度转型当中,还表现在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诱致性制度是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之下通过一个或一群人的宣传而和行为主体达成的某种契约而发挥作用,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就是有利可图,一旦认识到顺从这种制度安排对行为主体有利,并进而影响了主体的行为选择,这种诱致性制度就发挥了作用,并表现为内在制度。而强制性制度则把强制性作为制度的显著特征,这在许多理论家那里都得到了证明。迪尔凯姆虽然把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信仰信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社会整合类型等都看作上一是制度,但他认为这些都是强制的社会事实,这些社会事实外在于行为主体并强制性地发挥作用。同样,尽管康芒斯认为制度是包括习惯、习俗、惯例、先例、制度化在内的,但却把它看作是按照某种逻辑顺次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个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的演变,也是个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强制性外在制度是人为制定的约束人们的行为,有意将其导入特定的渠道,界定人们的活动空间、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某些规则,按照诺斯的说法是政府指定和理性设计的结果,所以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性。
综合社会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他们所研究的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成文的规则,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强制性的,又包括存在于人的观念中、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来实施的道德、风俗、习惯等自发性制度,还包括在一定利益驱动之下形成的诱致性制度。任何社会制度的存在和运行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制度相互联系地发挥作用,因为制度的变迁、创新、确立及其内容的逻辑都要根植于复杂的社会现实。
二、 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扩展历程
对于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如果仅从制度本身来认识,或仅从与经济的关系来认识,这样就会陷入观念上的误区。而如果与现实结合起来,则会形成对于制度问题的自觉,从而采取一种合理、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制度问题以及制度规制下的社会存在。所以,我们不能架空和虚置制度,而是要把他嵌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多样化模式恰好体现了制度的这三种存在及发挥作用的方式。
养老保障是社会福利的一个特殊方面,而“社会福利是不可加总的,每个人的偏好和价值的不同,使之对满足福利的制度选择标准不同。以某一种福利标准设计的制度,满足千差万别的人群的偏好,只能以扼杀不同人的偏好与福利为代价。” [5] 所以,不同的老年群体因其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和价值取向而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目标模式的选择从总体上而言是社会保障制度和传统的家庭养老相结合,前者又包括统帐结合的保障模式和普遍的社会互助制度,而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又存在三种思路:“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个人帐户的完全积累制,又称基金制(pay-as-you-earn)和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与基金制的整合(integration)。”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制又和家庭养老保障存在交叉关系。
根据这一划分,我们可以将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用图1简约表示出来。
中国养老 保障体系 现收现付制度 个人储蓄帐户(体制外) 家庭其它 成员赡养 社会养老 保障制度 统帐结合 社会互助 社会救济 完全积累制 (体制内) 部分积累制 家庭养老 保障制度
不同的模式具有不同的制度特征,每种养老模式都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发挥着其他模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首先,家庭养老是养老选择时必然首先考虑的一个前提,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因为家在我们心目中不仅是血缘关系和归宿,也表示着一连串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意味着无条件地抚养年轻的一代,也暗示着对年老的一代的理所当然的赡养。这种观念的形成不是政府或某个外在力量强加的,而是几千年来历史积淀下来的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思想。也就是说,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晚辈无权选择是否想养老,对长辈的应然性照顾是一种潜在的规则,这种规则自然地发挥作用,所以,可以说家庭养老是一种自发性内在制度,当然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
其次,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人的寿命的延长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带来了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人口比例失调的老年人的需求,所以,中国从1995年开始使用现收现付模式融资,支付60岁以上老人相当于平均工资80%的养老金,尽管资金缺口导致了养老金回报率越来越低,但这种制度以其便于管理、不受通货膨胀影响、能有效地发挥社会再分配的功能的优势而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养老模式;它实质是“代际赡养”的转移支付,即工作的一代以近期横向收支平衡为指导原则来供养退休的一代,“作为一种代际转移方式,现收现付制由政府强制实施,根据‘世代合同’让目前的在职工人为退休者支付养老费。” [6] 虽然早在两千多年前社会就提倡“养吾老以及人之老”,但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人们的养他人之老的观念几乎消失殆尽,同时,这种制度下的基金支付方式也不是社会成员的直接交付,而是通过雇主缴纳保险税来实现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收现付制不是行为主体的自愿选择,而是靠强制力量发挥作用,是通过政府对企业的收税来积累公共养老金实现的,所以,现收现付制的养老模式是强制性外在制度,当然也是正式制度,因为它有一套成文的法律法规对收支主体进行约束。
再次,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现行的现收现付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需求,由此,人们开始选择建立个人储蓄帐户制度,它包括完全积累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前者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选择的公积金储蓄制度,既包括工作期间的职业年金积累也包括无业者的个人养老储蓄;后者是介于完全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即当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的就业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但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不仅都是“同代自养”和“代际他养”的相结合,而且是强制性制度和诱致性制度的结合。一方面,完全积累的公积金制度和部分积累模式所表现出来的自养和他养一般是国家为了公共收支平衡、缩小阶层收入差距等目的而自上而下强制实行的,这种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以政策条文等正式规则的制定和以一定的机制进行控制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无业者(包括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的个人养老储蓄作为一种新的养老目标模式是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之下通过一个或一群人的宣传而和行为主体达成的某种契约而形成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有利可图诱致性制度,就是说,一旦老年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他人认识到为老年投保能够使投保者有利,并进而影响了投保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诱致性制度就发挥了作用。这是当前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执行中对目标群体的策略行为,使以利益诱导作为激励机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认知,使人们形成特有的默认知识,并进一步影响其行为决策。
当然,由于制度安排的多样化决定了我们无法穷尽所有的模式,事实是,还有其它的养老保障目标模式供选择和利用,例如以生活状况调查为基础、非缴费性的老年保障制度,即“普遍社会互助制度”,它是建立在自愿性基础上的互助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非正式制度行为,与此相关联的还有社会救济,即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的自发性的非正式保障制度。
总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选择体现了不同的制度特征,家庭养老作为文化传统的软约束自发地发挥着养老保障的作用,它既是内在制度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现收现付制度作为由政府自上而下贯彻实施的“代际转移方式”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以其明文规定而体现了正式制度的安排并明显地表现为外在性制度;个人储蓄帐户不仅包括政府对在职者和退休者强制性的公积金制度也包括在利益驱动下无业者选择的自保和他保的个人储蓄制度。具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的多样性特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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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制度类型 |
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 |
制度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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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 家庭养老 社会互助 |
自 发 性 |
非正式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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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现付制度 |
强 制 性 |
正 式 制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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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储 蓄 帐 户 |
完全积累制度 |
“体制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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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体制外” |
诱 致 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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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积累制度 |
强制性 + 诱致性 | |||
当然,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需求量大的国家短期内实行普遍的、统一标准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巨大的收入差距同样使建立无差别的养老保障不可行,因为很难在计划的规模与筹资渠道上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如果采用纯粹的现收现付制,那么到老龄化高峰时期,国家有限的财力很难以维持养老金收支的平衡;如果采用完全的基金积累制,在基金运营上又有很大的风险,而且不能体现社会互助的理念。” [7] 所以,我们选择了走“多支柱模式”的道路,当然也就体现了多种制度方式。
三、 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和谐
在自发性、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综合发挥作用的机制下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所需,又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按照帕累托的最优化理论,这种安排可以超越仅把60岁以上作为划分老年人的“一刀切”的笼统标准而综合考虑生活水平处于不同状况的老年群体的利益,以尽可能地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由此,更能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进而有助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首先,从部分与整体的角度来说,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有助于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结构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系统的各组成部分或社会体系中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按功能学派的观点,各部分或要素之间的协调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结构的整体发展,而社会结构又是社会存在和运行的框架和支撑。对此,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朱力就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对“和谐社会” 作全方位的解读,认为“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分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所以,“和谐社会”就是说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无须通过越轨才能满足,这样的社会阶层结构便是合理的、稳定的,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冲突。而老年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越来越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这不仅表现在老年群体的不断扩大趋势上,而且也形成了群体内部的多层次化倾向。 [8] 对此,我们只能采取差异性的养老保障制度,针对城乡经济条件特差的老年群体采取社会救助制度;对体制内人士和体制外但条件较好的人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等等,这样既作到有的放矢,能尽力地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又能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使社会结构稳定、有序、和谐。
其次,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而言,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是实现公平目标的重要途径。
效率与公平,是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一对重要矛盾,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中心课题,对二者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关系的处理更是矛盾中的矛盾。《瞭望》周刊登载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问题专家景天魁的访谈文章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能简单地套用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应把公平置于首位,即社会应当以公正、不偏不袒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追求公平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无疑最具诱惑力,因为它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良好的生活状况方面,而且以收益分配的合理性要求为目标,而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保护全体社会成员权益的社会则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因为,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即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以求缩小贫富差距。然而,据世界银行的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而现在则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间,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比较大的国家,这种变化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而在缩小差距的实践过程中,对老年群体利益的满足至关重要,所以,我们不断改革养老保障制度,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等角度探索出了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以期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一点,从现行养老保障的“统帐结合”模式中可以看出。因为“关于‘统筹’与‘个人帐户’的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央政府也是在不断调整,个人帐户规模从1995年占工资的16%下调为1997年的11%,到2000年进一步下调为8%;而社会统筹规模则不断上调,到2000年调整为20%。只有5年的实践,这
而从制度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再次,从发展与稳定的角度而言,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的“安全阀”的作用,进而为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美国学者亨廷顿在《转型社会中的当代政治》一书中提到经济发展的速度过快容易造成社会政治动荡。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也不断表明,社会经济的高增长期,同时也是矛盾的高发期。对此,我们从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历程可以看出,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不仅使原来的社会阶级和阶层逐渐分化,而且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露,对原来相对稳定的社会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老年群体作为新的群体不仅具有扩大的趋势,而且也呈现了阶层化的特征,对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曾经占有量的不同导致老年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如果不能合理地满足各层次的老年人的需求,必将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运行。因为,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着复杂内容的系统工程和完整链条,养老保障已经是社会发展链条上重要的一环,它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维系、润滑和稳定机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所以,养老保障模式选择的多样化是力图通过各种渠道保障老有所养,这既是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是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防止两极分化现象,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为,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论述和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
最后,从人际关系角度而言,多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安排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建立人人平等、友爱互助、协调有序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早在二千多年前,中国和西方就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这些构想都强调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平等团结、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和融洽和谐的人际环
境,而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和实施正是实现这些理想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现了群际公正原则。这里的“群”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各个不同层次的群体, 老年群体作为弱势群体缺少资源优势,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的地位较低,缺少话语权,缺少与强势群体博弈的能力,所以,人们通过社会互助和基金转移、社区服务等养老保障方式不仅可以使老年群体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还可以进行精神慰藉,使曾经的奉献获得公正的回报。
另一方面,它体现了代际公正原则。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度中,也体现在自发性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选择中。经历几十年社会实践和风雨洗礼的老年人对社会、对家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他们投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保障理所当然。同时,他们也以其丰富的阅历继续对后代人进行教育和指导, [10] 这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代际交换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也是代际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⑴【德】马克斯·韦伯著 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
⑵ 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 2001.9
⑶ 人民网—文汇报: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⑷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
⑹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
⑺叶响裙.《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困境与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4.11.
⑻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1.
作者简介:辛本禄,男,1969年8月生,吉林大学商学院旅游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吉林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联系方式:13180898282
[1] 【德】马克斯·韦伯著 林荣远译 《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第61页
[2] 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 2001.9 第9页
[3] 人民网—文汇报: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4]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
[5] 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 2001.9 第27页
[6] 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2.第83页
[7] 叶响裙.《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困境与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4.11.第233页
[8] 说明:这种多层次化主要是指老年群体的差异性特征,这些差异主要来源于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以及家庭结构等方面带来的老年个体当下的生活处境上,因此,他们有着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9]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1.第3页
[10]尽管信息化社会的来临使老年人的知识和技能显得失去意义,后喻文化的兴起不断掩盖着前喻文化的光辉,但老年人的人生阅历不可泯灭。用黑格尔的话讲,“同一句格言,从年轻人(即使他对这句格言理解得完全正确)的口中说出来,总是没有那种在饱经风霜的老年人的智慧中所具有的意义和广袤性,后者能够表达出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所以,老年人的这种才智不能锁进抽屉或单纯记在帐簿上封闭起来,而是要发挥智慧的作用对后代进行人生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