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为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全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实际出发,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按照中央“五个统筹”的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制定和完善地方老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广泛覆盖,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老龄事业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服务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规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和逐步解决老年农民的养老及医疗问题,不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格局。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4、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社会化方向,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进市场机制,鼓励和扶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引导老年服务业走产业化道路。
5、坚持统筹规划,面向基层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重点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因地制宜的发展老龄事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和保障制度
在城镇,进一步完善统帐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从6%起逐步做实到8%,实现基金积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350万人。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社会化发放办法,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组织管理。
在农村,要加强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出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对有养老纠纷的家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
全面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政府奖励制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分类保障,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并在现有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度提高标准。建立百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90岁以上及其他高龄老年人给予生活补助。
(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在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在城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医保制度相配套的城市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设置老年病医院和老年病房,提倡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治疗通道。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重视老年人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优待服务。
在农村,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贫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适当提高贫困老年人的补助比例,以体现对老年人的优惠。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提供常见病的初级诊治,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三)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把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作为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落脚点。以基层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老年人生活、娱乐、健身需要,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在城市,通过逐年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设施。“十一五”期间,力争省本级建立一所能同时容纳2000人的集老年公寓、老年大学和老年活动中心于一体的大型示范性综合老年服务中心;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有一所设施齐全的老年文体活动中心或拥有体育设施的老年活动中心;80%的街道建有室内外健身设施,在社区配套建设文体活动中心等文化娱乐休闲设施。加大投入,在社区普遍建立老年活动场所的基础上,配备活动器材,以满足老年人的活动需要。开展以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爱心护理院”。将省孤儿学校原址改造成老年护理院,逐步完成县(市、区)级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建设。
在农村,要因地制宜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增加对农村文化馆、文化站和文化中心的设施建设投入,30%的乡镇要建有室内外健身设施,村(屯)要有健身场地。加快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十一五”中期,全省每个乡镇要建成一所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形成涵盖农村养老等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2010年前,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娱乐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2010年养老场所无障碍改造率力争达到60%。大中型城市要积极实施城市交通无障碍工程,加强道路改造和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的研制开发工作,逐步提高公交设施无障碍的比例。
(四)加快发展老龄产业
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十一五”期末,全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比例达到60%,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500个,床位总数达到10万张。改进和强化社区为老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业务,形成为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产品。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搞好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服务。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为老年人旅游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加大力度、加强引导,努力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加大对老年教育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的有效途径。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老年大学(学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和村(社区)要有老年学校。要注重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通过“老有所教、老有所学”使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落实《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积极协调、努力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地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和休闲场所要对老年人开放,并减免相关费用。提倡各系统、各单位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面向社会老人开放。
广播电视要办好老年专题节目,报刊要办好老年专栏,新闻出版部门要面向老年人出版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吉林老年报》要提高办报质量、扩大发行量,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发展规划,省、市、县要定期举办老年文艺调演、老年书画摄影展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等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推动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加大维权力度,促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的形成,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广泛尊重和维护。
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援助工作。倡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受理特困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时将服务领域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立案、审理和执行。对突出的案件要及时回访,确保判决结果得到落实。对特困老年人要按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严厉打击各种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做好老年信访工作。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和协调各部门,适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加强普法教育工作,把《老年法》的普及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把法制教育与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公民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文明之风。积极开展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努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扎实开展敬老文明乡(镇、街)、村(社区)创建活动,达标要占总数30%以上。继续在全省开展“爱老义工服务”活动,逐步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
(七)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加快吉林发展献计献策,继续开展“银玲行动”。在城镇,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引导、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从事教育下一代、维护社会治安和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提倡老年专业人才在技术咨询、科技开发、医疗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农村,鼓励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积极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建立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提供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老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和老龄工作,切实把老龄事业的发展作为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开展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是老龄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方针、政策,落实部门负责和尽职尽责的原则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老龄工作的各项任务要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的涉老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老龄事业的工作部署、指示要求,积极配合老龄办做好相关的老龄工作。
(二)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划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州政府要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对“爱心护理工程”给予立项,划拨建设用地,在国家拨付“爱心护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项目建设要求配套相应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建立老龄事业专项经费,市州、县(市、区)老龄事业专项经费,按每年每位老人0.5元至1元的标准从各级财政列支。要逐步提高老龄事业资金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保证资金投入有一定增长。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支持。
(三)积极开展老龄宣传和调研工作
要广泛宣传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部署、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国家、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促进敬老、养老、助老社会环境的形成。要发挥好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办好《吉林老年报》、《吉林老龄工作》等报刊,不断扩大其影响力。要发挥各级老年学学会的作用,调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的积极性,积极开展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社会学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老龄问题的研究。
(四)加强老龄组织机构和服务队伍建设
机构编制要适应“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其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要把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纳入组织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加快培养老龄产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等课程。加强岗位职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城乡,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素质较高的助老服务队伍。
(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把《规划》落到实处
从实际出发,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情况进行工作检查和专项检查。“十一五”期间,省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县、乡政府要根据本地老龄事业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检查。2010年要对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