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龄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得到确认
2007年11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吉府法[2007]134号文件”发出《关于确认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关于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经审核,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参照该文件对本地老龄办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
《通知》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省老龄办的执法主体资格,也使各级老龄办在督促落实各项涉老政策法规过程中赋有清晰明确的执法权力和地位,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能,进一步推动我省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