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老龄办发〔2009〕31号
关于开展《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老龄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
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检查的通知》精神,为编制 “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做好基础工作,全国老龄办、省老龄办拟于2009年7月—8月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形式
(一)自查。各地老龄办接本通知后,对照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组织做好自查工作。在全面掌握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抽查。国家老龄办、省老龄办拟分别组织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
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重点检查老年社会保障、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业发展、老龄政策法规建设、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产业发展等内容。
三、检查报告
各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保障规划实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2010年推动规划全面落实的政策措施;对制定本地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设想和建议,包括指导思想、原则、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等内容。
四、检查要求
各地老龄办要加强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全面反映落实情况,涉及有关数据要翔实准确,能用数据说明的情况要尽量提供有关数据。各地老龄办应于2009年11月底以前将检查报告以电子版和书面文本方式报省老龄办。
[附件:关于开展《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检查工作的方案]
省老龄办法规处 联系人:刘志军
联系电话:0431—88906382 电子邮箱:lzj2008@jl.gov.cn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