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老龄办发〔2009〕37号
关于做好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延边州、通化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白山市老龄办:
按照全国老龄办工作部署,拟在你市(州)进行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试点。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农村老年人帮扶服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精神,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工作的拓展和延伸。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要认真贯彻珲春会议精神,把帮扶服务工作与“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全国老龄办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见附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部署。
二、要确定好试点村屯。省里拟定在珲春市、梅河口市、磐石市、四平铁西区、镇赉县、长白县等地的村屯开展试点,原则上不再扩大。各市(州)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和确定试点村屯,应选择党政领导重视、老年协会组织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大院”硬件条件具备的村屯。试点村屯确定后必须上报省老龄办认定、备案。
三、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充分发挥老龄委成员单位的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项目”的意义和目的,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和支持帮扶服务试点工作。要加强对项目的调研指导,结合试点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试点村屯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探索农村开展为空巢老年人有效帮扶服务的措施,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实践基础。同时,按照边试点边总结的工作方法,设想好近期步骤和远期目标。
四、要严格管理使用好项目经费。有效利用国家和省里补助的项目经费,严格按规定制定使用计划和使用明细并备查,确保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并将每个试点村的具体经费预算于9月25日前报省老龄办。由省老龄办确认后,为试点单位挂牌。
五、材料报送的时间要求:
(一)9月5日前,各试点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老龄办。
(二)9月25日前,所有调查问卷结果报省老龄办。除保证社区(村委会)问卷调查质量外,每个试点单位(村)个人问卷合格数量不得低于30份。
(三)2010年2月底前,试点项目报告及相关调研、经验材料由市(州)汇总后报省老龄办。
[附件:全国老龄办关于启动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全国老龄办关于启动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三)]
[附件:全国老龄办关于启动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四)]
二○○九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孙垂发 联系电话:0431-88906367、1306913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