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召开8个县市主任会议
宣传贯彻《延边州老年人全体保障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月6日经延边州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31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4月16日正式施行。
为在全州范围内立即掀起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高潮, 4月16日,州老龄委在全州范围内印发《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和《关于积极宣传贯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全州8各县市主任会议。延边州老龄委金熟炼主任主持会议。各县市主任先对自己县市《条例》宣传情况做了汇报,并互相交流了各自的想法的意见。
会议对《条例》宣传的三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学习《条例》阶段、检查落实阶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各个县市分阶段详细制定实施方案,并把州老龄委的宣传计划做了详细说明。
金熟炼主任在总结讲话时对宣传阶段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个县市做好宣传,做到《条例》在全州范围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