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老龄委发〔2010〕4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敬老和谐社区(村)的通知
各市(州)老龄工作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照顾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国家进步文明的标志。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给予老年人更多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让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的指示精神,为了实现“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基层老龄工作的全面发展,形成一个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老龄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敬老和谐社区(村)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敬老和谐社区(村)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基层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基层老龄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创建标准
(一)高度重视老龄工作
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委会重视支持老龄工作。能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切实把老龄工作纳入到社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积极为广大老年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社区(村)没有遗弃、虐待老年人的案件发生。有必要的老龄工作经费,为组织开展各种老年活动提供保证。
(二)老龄组织及各项制度健全
社区(村)要建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的老龄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老龄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研究老龄工作的会议,并有会议纪录。老龄组织要建立、健全老年人学习、文体活动及为老服务等制度。要建立老年人协会,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活动。
(三)为老服务设施较完备
一是社区(村)要建有老年人活动、学习的室内外场所,要有电视、音响、健身器材及其它活动用具等,有一定数量的政治、文化、科技、保健书籍及两种以上老年报刊供老年人阅读学习。
二是社区(村)要建有老年日间照料室,有专(兼)职人员在此服务并可以提供入户为老年人服务,落实居家养老。
三是社区(村)要有老年医疗服务点,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定点、巡回、送医送药上门等服务项目,使老年人小病不出社区(村),就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四是社区要协调相关单位、商业及服务业网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
(四)为老服务队伍得到落实
要组织落实好社区(村)工作人员、老龄工作协管员、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老服务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为老服务队伍,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提供相应的、良好的服务,使老年人在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
(五)老龄组织及老年人协会切实发挥作用
老龄组织及老年人协会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经常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定期组织老年人开展政治文化学习,搞好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崇尚科学,抵制邪教,本社区(村)没有老年人参与非法组织,没有老年群体上访事件。
(六)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社区(村)要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努力实现“老有所为”。要组织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参与治安巡逻、美化环境、关心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活动,满足老年人继续为社会奉献的需求。要开展老年人才中介服务,积极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对创建敬老和谐社区(村)活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出部署,按照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原则,逐级严格按标准把关,把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弘扬社会敬老美德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社区(村)由县(市、区)老龄委推荐,市(州)老龄委检查审核,省老龄委组织检查验收,命名表彰。
(二)各地创建敬老和谐社区(村)活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条件,以使创建活动的开展更有实效性和创造性。
(三)各地请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全省敬老和谐社区(村)申报表(一式两份)报省老龄办宣教处。
联系人:杨奇、王鵁。电话:0431-88906367
附件:1、全省敬老和谐社区(村)名额分配表[附件:/article/uploadfile/201007/20100701101339958.doc]
2、全省敬老和谐社区(村)申报表[附件:/article/uploadfile/201007/20100701101357850.doc]
二○一○年五月七日